(1)本《细则》中宣城经开区企业为工业企业;
(2)本《细则》中老员工定义为在企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员工;
(3)本《细则》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承接主体相应许可资质,且非违法失信的职业中介机构。
(4)本《细则》中纳入购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中标确定。
(5)本《细则》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23—2020年12月31日止,由宣城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陆善强、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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