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5 17:00 阅读次数:188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调整如下:

一、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9号)执行时间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

二、取消存量房交易契税补贴。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对个人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个人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80%给予财政补贴,存量房交易不再享受契税补贴。

三、恢复三套房公积金贷款限制。用足用活公积金,对已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的,一律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款比例为20%,执行基准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批准。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