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普惠制岗位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1 10:22 阅读次数:491次

宣人社秘[2014]24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本级相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精神,为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企业支付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实施企业普惠制岗位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满一年(截止上年末)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按照申报企业前三年平均缴费额(不含三年前的补缴金额)的40%作为补贴标准,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标准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不得超过50万元。缴费不足三年的,年均缴费额按实际缴费额的平均数核定。

四、申报材料: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附件2)、失业保险缴费证明(附件3)、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流程

1、市本级企业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市就业管理中心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就业中心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县(市、区)企业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用款计划→市就业管理中心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到账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参照市本级补贴支付流程,及时把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政策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至2017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自然年度申报。期间上级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七、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实施企业普惠制岗位补贴政策,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创新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促进就业形势稳定。

2、加强政策宣传。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确保企业能够准确了解掌握政策,及时自主申报补贴。

3、认真审核把关。要按照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落实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认真把关,各负其责。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规范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加强监管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岗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4、促进扩面征缴。要通过此次普惠制的岗位补贴政策,不断加强扩面征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加大清理欠缴、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力度。对已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承诺期限内实施规模性裁员或发生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并按照规定追缴已经享受的岗位补贴资金。

附件一、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二、不规模性裁员承诺书

附件三、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