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 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开发区有关企业,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开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宣城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12〕285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开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开发区试点企业。 (二)财政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开发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按月跟踪监控 税务部门在开发区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表式样附后)。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按照“试点企业据实申报,税务部门审核把关,财政兑现政策资金”的程序办理,原则上采取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一)试点企业据实申请 开发区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在每月结束后15日内可向开发区国税局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二)税务部门审核把关 财税部门建立有序、协调、高效的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国税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同时将分户审核结果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审核试点企业上年度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三)财政拨付扶持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核准扶持资金,提出办理意见报开发区领导批准后,及时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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