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堵塞征管漏洞,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决定于2012年7月10日启用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基金等税费,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从2012年7月10日起,在市区及宣州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向市房地产分中心地税窗口或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关交易合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在评估系统中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评估价格,再按交易评估价格的85%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地税机关按最低计税价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四、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存量房交易价格复核申请,依据《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五、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一)市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运用评估系统实施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二)市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工作,积极协助市地税部门做好评税结果争议处理工作。
七、宣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局《关于公布存量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宣价房〔2008〕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宣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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