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03 16:55 阅读次数:169次

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招商局,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驻区局: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业经2010年管委会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0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受管委会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另文制订。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文本中列明:必须经审计单位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并以审计意见书为结算依据;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70% 。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一律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六条  凡总投资50万(含50万元)元以上、单独装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开工前必须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纳入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尤其是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关口应当前移,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决算,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自行审计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概算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依据的真实、合规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五)与项目有关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六)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和工程变更的真实、合法、合规性;

(八)项目成本、工程价款结算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它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合法性;

(九)交付使用的资产以及手续的真实、合法性;

(十)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真实、合法、合规性;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审计部门有权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家审计机关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新开工、在建和竣工项目情况)及时抄送审计部门,并定期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建设项目的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含10%)以上的,相关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此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审计结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