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在稳增长调结构中扩大就业。坚持新兴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改造、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并举,大力推动“三重一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二)巩固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地位。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和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地方给予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高校毕业生1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等)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培育新兴业态。研究制定推进全省共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共享经济发展方向,完善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重点在交通、住宿、餐饮、金融、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领域率先突破,不断增强新兴业态吸纳就业能力。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四)完善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新兴业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企业5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新兴业态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他新兴业态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鼓励、推动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大力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村官创业等“八大工程”,优化创业服务,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发展,激发劳动者创业积极性,健全创业传导扩散机制,更好地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力军作用,整合、提升、完善一批公共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各界整合资源发展各类创业平台。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进合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皖南皖西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细化各类孵化基地补贴、奖补等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各地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对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创业服务云平台支持其自主选择创业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团省委等)
(六)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政策环境。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推进“三重一创”,聚力打造创新创业创造新高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创业者再创业的指导和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政务公开办等)
(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打造创业担保贷款升级版,充分利用劳动者或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在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个人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至400万元。改进风险防控,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动产、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拓展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功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展示、股权转让、融资对接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化整合现有资源,研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等融资服务。鼓励高校设立创业扶持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项行动,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开展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落实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在高校设立“就业加油站”,组建“启明星”就业指导团。(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激励政策和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机关单位试用期工资、事业单位转正定级和职称申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2000元。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等)
(十)健全就业帮扶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创新发放方式,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将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纳入见习补贴范围。鼓励支持各地创新举措,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住房补贴或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皖就业创业。(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扶贫办等)
五、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全面落实“六个一批”措施,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支持淮北、淮南、马鞍山等市妥善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省级调剂金,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给予补助和调剂,适当放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支付比例。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总工会等)
(十二)扎实推进就业脱贫工程。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六看六确保”基本要求,严格实施“四单”“四严”“四覆盖”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就业脱贫工程。支持建设一批集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就业扶贫驿站”,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发展农民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开发农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辅助性岗位,按照以工代赈的方式安置贫困劳动者就业。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发挥就业扶贫基地的作用,深化省内扶贫劳务对接。推进大别山区精准帮扶精准就业精准脱贫专项行动计划。组织“三送一交心”就业脱贫服务月活动。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库区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创业园或“就业创业车间”,确保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继续深化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等改革,破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强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推进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残联等)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叠加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诚信人力资源企业,搭建集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一站式”服务周转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十五)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适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完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完善稳岗补贴政策,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六、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分类推进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水平和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大力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开辟公办职业院校紧缺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类高级技师及特别优秀高技能人才,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鼓励各地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建设技工院校,每个设区市至少建设1所技师学院。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培养良好职业素养,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建设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建立劳动者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深化就业创业“四进四扶”推进机制。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建设一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打造全链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载体。完善阶梯式培训体系,创新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创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强化人力资源流动公共服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劳动者1年内的入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互认,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支持举办“创响中国”“赢在江淮”“创客江淮”“创青春”等系列创业创新大赛,支持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等)
(十八)实施“智慧就业”项目。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基础信息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江淮优才卡、安徽技工蓝卡认证制度,搭建有利于供求对接、人才流动、便利就业的“安徽乐业”信息平台,实现“智慧就业”。拓展创业服务云平台、安徽公共招聘网和“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功能,实现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促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校园网的互联互通、共享对接。(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七、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适时通报评估结果,视情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加快资金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
(二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创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具体管用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