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人社秘〔2018〕106号
宣城市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
统一鉴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84号)规定,为做好宣城市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统考职业
(一)全国统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二)全省统考: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保安员、电工、铸造工、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等13个职业(工种)。
(三)鉴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考职业和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秘书、汽车驾驶员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健康管理师未列入人社部门鉴定范围,今年起,不再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认证,育婴员职业不列入2018年全省统考范围,因此,5月对以上职业去年参加全国、全省统考并具备补考条件的考生,安排一次收尾性质的补考。
二、统考时间
全国、全省统考(含补考)时间为是5月19、20日(见附件)。
三、统考要求
全国统考(补考)管理。因全国统考补考人数总体不多,各市分布不均匀,多数市不足以设立考场,今年5月全国统考收尾性质的补考,省厅决定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实施,由芜湖考区受理心理咨询师宣城考生的补考工作,补考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宣城市人社局报名,由宣城市人社局统一将考生信息、补考费用等转交芜湖考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初次考生和补考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
全省统考管理。电工、铸造工、焊工、车工、钳工、铣工、磨工、中式烹调师、汽车维修工、机床装调维修工、保安员等11个职业(工种)的技师及以上等级的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四、鉴定对象
宣城户籍或在宣各单位、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院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由所在地人社局组织集体报名,市直单位工勤人员由单位集体组织报名。
五、报名条件
各职业、等级报名条件请登陆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http://www.ahosta.gov.cn/channels/28.html)查询。
另已取得被取消的职业(工种)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跨职业平级报考或同职业内晋级报考,报考前需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考。
六、报名所需材料
(一)考生初次报考所需材料
1.《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一份三份(详见附件5);
2.居民身份证原件验证,交复印件;
3.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验证,交复印件以及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
4.本人一寸近期同底正面免冠证件照5张(照片背后注明报考职业、等级、姓名)。
(二)补考考生报名所需材料
1.近期一寸免冠标准证件照片4张(照片背后注明报考职业、等级、姓名);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集体报名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报考由所在地人力社局组织报名及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料报送至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材料提供如下:
1.《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汇总表》一份(详见附件7)。
2.《关于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函》一份(详见附件8)。
3.按考生初次报名所需资料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七、报名时间、地点
2018年3月29日-4月4日。
宣城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宣城市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六楼)
咨询电话:0563-3013929。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宣城市薰化路698号)
咨询电话:0563-3024683。
八、准考证发放
芜湖考区准考证打印时间请关注芜湖市职业技能鉴定网站(http://60.169.170.18:8181/osta/f);
宣城考区准考证于考前一周时间内到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领取。
考生个人报名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集体报名的由当地人社局或市直单位人员携介绍信领取准考证。
九、收费事项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人员报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代收。
十、特别提示
(一)报名参加各职业(工种)一、二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还需参加综合评审考核,请按《论文撰写要求》(详见附件9)撰写论文一篇于报名时提交。
(二)各职业(工种)、等级报名人数低于10人的(不含10人), 将安排考生省内异地转考。无法安排异地转考的将给予退费或下批次的统考。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应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及《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报考涉及取消和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25号)要求报名。
(四)考生申请报名,即视为熟知并同意本通知及有关考试规章的所有内容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