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24 08:47 阅读次数:71次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原则

(一)市县主抓主建。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实行分级负责,县级主建、市级主抓、省级备案。

(二)多方合作协同。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三)突出重点群体。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重点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包括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返乡创业企业家,下同)提供低成本经营场所和专业化创业服务,发挥滚动孵化、扶持发展和示范引领作用。

(四)支持重点地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对贫困地区、大别山地区、皖北地区以及行蓄洪区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在建设数量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建设数量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联动,自2018年起,连续3年,每年建设50个左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根据各地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布等情况,并考虑贫困地区、大别山地区、皖北地区以及行蓄洪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发文明确各地具体建设数量。

三、建设类别及要求

(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主要包括两类:

1.提升园。在现有的省级农民工创业园基础上,整合提升一批示范园。

2.园中园。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园区,单独规划建设一批示范园。

(七)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对入园孵化培育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的要求:

1.入园企业创办年限。入园企业原则上为返乡农民工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孵化培育期不超过3年。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带动就业能力较强、发展后劲较足、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延长扶持期限。

2.孵化培育企业数量。提升园入驻企业不少于10户(其中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园中园入驻企业不少于20户(其中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50人。

(八)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运营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1年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经验。

2.稳定的经营场地。提升园类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为4000平方米以上,园中园类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为10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场地建设的园区,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0年。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年均实际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4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场地建筑面积限制。

3.完善的配套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

4.健全的管理制度。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帮扶措施、考评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5.高效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不少于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协调有关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6.专业的服务团队。会同人社部门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九)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组织申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申报,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初审后,报经县级政府同意,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提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平台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及导师团队人员花名册等。

(3)《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4)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章程。

(5)运营单位与服务对象签署的入驻协议或孵化协议,服务对象名册(见附件3)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吸纳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参保情况等证明材料。

(6)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包括兑现场租减免、物业减免、水电补贴、税费减免、融资贴息、社保补贴、就业补助等政策情况以及提供用工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服务情况的相关材料。

(7)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地市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实地查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市级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级政府审核确认,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备案。

3.省级备案、抽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随机实地抽查。备案情况作为后期拨付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扶持政策

(十)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资金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20万元补助。各市、县不得再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奖补,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补贴资金除外。

  1. 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3.能力提升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4.示范创建激励。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2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5.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十一)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应在备案后10日内在“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进行展示,通过云平台发布场地孵化、培训等创业服务信息,并可通过平台开展创业服务、强化资源对接。

五、管理服务

(十二)健全两级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并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十三)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1.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2.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3.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园区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确保各项信息渠道畅通、报送及时、真实准确。

  1. 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四)实施年度评估。每年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通过书面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时,重点考察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参考依据。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五)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命名:

  1. 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2. 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3.被取消国家级、省级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4.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6.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7.不履行服务承诺,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8.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9.发生重大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0.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1.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备案3年内,因有以上情形之一被取消命名的园区,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十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有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通过以下方式公告取消命名:

1.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有需要取消命名情形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核查,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备案后,公告取消命名。

2.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有需要取消命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核查或责成县级人社等部门核查,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备案后,公告取消命名。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有需要取消命名情形的,责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确认,并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备案后,公告取消命名。

(十七)运营方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经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审核,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备案后,公告取消命名。

六、工作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重要抓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承担牵头作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委等部门,制定建设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的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指导,农业部门要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园区的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力度,保障提升园、园中园建设质量。

(十九)统筹安排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发展规划、产业基础、交通区位、人力资源等实际情况,紧贴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建设。要建立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创业引领作用不强的园区,要及时淘汰、调整、补充。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鼓励支持农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重点宣传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的功能作用、申报程序、优惠扶持政策等,宣传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要宣传返乡创业农民工典型、先进事迹,扩大社会知晓度、透明度,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营造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

各地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